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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实务要点与技巧

来源:北京京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11   浏览次数:791次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3)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4)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


(5)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6)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7)采取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8)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9)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10)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1)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12)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3)涉案财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审查起诉后,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若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享有法定辩护人资格,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能够查阅案件诉讼材料,之后才能“有的放矢”地调查取证,更加准确地发表无罪或罪轻的实质性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正确推进。


一、准备委托手续


具体办理委托手续事宜同侦查阶段。如果当初一并签订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委托手续,则辩护人需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可以同侦查机关联系确认案件移送情况,也可以与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中心联系。辩护人特别要注意有些案件如故意杀人等在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的规定。


当案件被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之后,辩护人应当及时递交委托手续。但律师接受委托后具体应当何时递交委托手续,《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也没有规定。按照刑事律师办案流程要求,当辩护人知道案件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应当在3日内将委托手续递交人民检察院,委托手续包括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辩护人及时递交委托手续是积极履行法律服务合同的表现,是审查起诉阶段正当行使辩护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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